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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十项措施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

2020-02-21 21:02编辑:编辑07人气:


天津高院十项措施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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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十项措施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

2020-02-21 20: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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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十项措施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

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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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高法

天津高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坚持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两手抓、两手硬,先后就做好防疫期间诉讼服务与审判执行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运用互联网系统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工作等出台多个文件,要求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帮助企业度过困难、复工复产,积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提供优质便捷司法服务

加大对危困企业诉讼费用减免缓的力度。实行“网上办,线下寄,电话询”的联动立案及诉讼服务机制,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在线保全中心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平台在线办理立案、财产保全、缴费、联系法官、信访接待等诉讼事项。深化民商事案件“分调裁审”改革,对简易民商事案件快立快审。积极推行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充分运用在线调解平台、诉前调解管理系统和“互联网法庭”及“云间法庭”,及时有效化解涉企纠纷。

二是妥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

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产发展并重的原则,积极引导企业与劳动者通过缩短工时、线上办公、协商薪酬等多种措施应对疫情,有效稳定劳动关系。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促进劳动者与企业共度难关、互利共赢。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的协调联动,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形成化解劳动纠纷合力。

三是公平审慎认定合同责任

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综合考虑合同订立时间和履行地点、方式、风险、成本等因素,准确界定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对于涉买卖、租赁、借款、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服务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合同纠纷,依照公平原则,根据具体案情研判违约原因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规定,进而认定能否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违约方的责任。遵照疫情防控政策,企业停工停产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不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四是依法支持金融服务创新

妥善审理涉金融纠纷案件,支持金融机构出台有针对性的金融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避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娱乐、展览演出、物流运输等企业因发生信贷逾期导致经营困难,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回应企业的续贷展期需求,依法认定金融机构与企业达成的贷款展期协议、分期还款协议的效力,降低企业融资和诉讼成本,保障企业平稳过渡,尽快恢复发展。

五是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优势

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破产申请,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制度优势,债务人企业属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加工企业的,积极协调管理人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可以暂时解除保全措施,为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和债权人权益保障创造有利条件。

六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强化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严格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控防治相关的防护用品、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的注册商品专用权、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涉疫情防治创新成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的优势,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民事纠纷,严厉惩处与疫情防控防治相关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的犯罪行为,营造激励、保护创新的法治环境。

七是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对于因疫情导致工程复工困难,市场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等引发的纠纷,合理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延长工期、调整部分工程价格等方式变更合同内容,保障合同正常履行。对于因疫情引发的停工损失、额外费用等,如依原合同履行将对施工企业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可根据具体情形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平等保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施工企业不得以疫情为由要求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予以免责;对于确因春节假期延长和延迟复工等原因造成的逾期付款,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建设单位的逾期付款责任。

八是高度重视涉外商事纠纷

高度重视疫情对涉外商事合同的影响,对国际货物买卖、船舶及海工设备建造修造、境外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航运物流、涉外金融、跨境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产生的纠纷,坚持“合同严守”与“合同正义”法律价值理念并重,综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海商法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关于免除或者减轻合同责任的规定,结合具体行业领域、企业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联程度、合同条款约定等因素,妥善认定涉外商事合同是否确实具备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密切关注域外法院适用我国法解决相关争议的动向,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的海外合法权益。树立涉外诉讼便利化理念,保障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健康权益和诉讼权利。

九是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依法严厉打击针对防疫药品、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的聚众打砸抢、起哄闹事、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防疫用品及假冒正规防疫药品、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商标标识等犯罪,切实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对因犯罪受到侵害的防疫药品、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依法审判的同时,及时采取措施,挽回企业经济损失,切实保护企业财产权益,支持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十是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

审慎对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适当调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数额,或允许采取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加大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准确识别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时效性,严禁对疫情防控所需的专项资金、物资和账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的优先供应。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经营。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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