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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助力企业焕发生机

2020-06-12 06:31编辑:编辑07人气:


不起诉决定助力企业焕发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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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6月12日

不起诉决定助力企业焕发生机

  

不起诉决定助力企业焕发生机

不起诉决定助力企业焕发生机

史济峰

  编者按 在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形势下,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决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是“讲政治、顾大局”的直接体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立足检察职能,努力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关键是要把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结合好。在此,聚焦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企不起诉案件,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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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助力企业焕发生机

  

   2020年3月5日,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主持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间,乌某(时年76岁,时任无锡市某科技公司董事长)伙同陈某(时任公司总监)经事先共谋,为解决年底公司进项税发票不足问题,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陈某指使倪某(时任公司采购员),通过杜某及裴某、宋某(另案处理)居间介绍,采用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法,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计人民币377344.79元(均已抵扣)。

  2018年11月22日,倪某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乌某、陈某、杜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上述人员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该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倪某、杜某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727元、20776元。审查起诉期间,该公司及各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11月8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走访企业、行业协会调查等,查明了该科技公司的经营情况、现实困难、犯罪动机等。经查,该公司是一家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拥有26项专利技术、1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参与制定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近三年年均销售额和产值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年均纳税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审查起诉期间,该公司参与开发项目入围国家部委攻关创新大赛决赛。为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案件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稳军心,促研发,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2019年12月,公司在决赛中获金奖。

  2020年1月至2月,面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该公司停工不停业,检察机关建议其发挥自身科研能力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国家防控疫情贡献一份力量。该公司积极响应检察机关号召,于2020年2月复工后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技术攻关小组,设计研制可直赴现场处置任务、解剖诊断病理的负压移动传染病解剖车辆,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作出了一定贡献。

  新吴区检察院综合分析全案事实及证据后认为:第一,该科技公司及乌某、陈某等4人实施了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时间较短,具有偶发性,涉案税额为37万余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长时间、持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巨额税款的行为有本质区别。第二,该科技公司成立时间久、经营状况良好,系以合法生产经营为主的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和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业的“空壳”“开票”公司有根本区别。第三,该公司及乌某、陈某等4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上缴违法所得,乌某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倪某、杜某在本地均有固定正当职业,上述人员和虚开发票类案件中的“职业中间人”亦有显著区别。因此,拟对该公司及乌某、陈某等4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促进刑事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保障不起诉案件质量和效果,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新吴区检察院于2020年3月5日上午,召集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单位代表、各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10人,以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形式公开审查本案。鉴于时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落实好“非必须、不接触”的原则和要求,在征得参与各方同意后,本次听证会通过“云视讯”会议系统,采用互联网远程视频方式召开,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听证会召开期间,检察机关通过PPT同步演示方式详细介绍案件情况、涉罪企业概况、检察机关拟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及理由,参与各方充分发表意见,检察机关详细记录。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检察机关最终审查认为,本案中,涉罪公司及犯罪嫌疑人虽然达到追诉标准,但均具有多项从宽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不起诉条件,遂于2020年3月5日下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向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税务机关对被不起诉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建议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均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分别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倪某、杜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继续跟进监督,积极帮助该公司寻找并梳理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公司建立并完善刑事合规制度,引入现代化管理制度。该公司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并聘请专家及执业律师组成的法律专业团队帮助制定了一整套合规方案,最大限度防控来源于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刑事法律风险。

  【借鉴意义】

  1.办理涉企案件,应当综合分析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保护民营企业的现实需要,准确行使不起诉裁量权,不应“入罪即诉”“一诉了之”。办理涉企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也要重视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对于涉罪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要坚持慎补慎诉,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涉罪企业及各犯罪嫌疑人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综合考虑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所处行业特殊,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不起诉条件。

  2.办理涉及人员较多、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涉企案件,可以探索召开公开听证会形式公开审查,听取各方意见,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是为了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及社会公众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检察院对案件是否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参考。本案中,检察机关探索互联网线上公开听证模式,从召集到正式召开仅用三天时间,不仅提高了公开听证的效率,而且打破物理空间阻隔,扩大了听证参与人的范围,提高了社会公众参与度。

  3.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对于行为人有违法所得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作相应处理,确保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社会共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行为人,如果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或行为同时触犯其他法律法规需处罚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本案中,该公司作为纳税人还触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予罚款,倪某、杜某亦有违法所得需没收,检察机关及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充分保障刑事不起诉和后续行政处罚的衔接,做到不起诉也不能一“放”了之。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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