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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保护民营企业,刑法该如何出手

2020-07-14 08:59编辑:编辑07人气:


更好保护民营企业刑法如何出手

法制网首页>> 首页即时滚动新闻>>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有关企业产权保护问题引发热议更好保护民营企业,刑法该如何出手发布时间:2020-07-14 08:41 星期二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上个月底,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此次修法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加强了对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修正案草案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修改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规定,同时,还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

在分组审议中,围绕如何加强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问题,多位与会人员强调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刻不容缓,并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见。

建议增设利用计算机妨害业务罪

开个网店却被恶意刷单,导致店家损失惨重;有的企业员工被开除以后,在离职之前把公司原代码删除掉,直接使得利用计算机开展业务的高新技术公司无法经营;依靠摇号系统来销售商品房,但是摇号系统被恶意攻击,导致售楼无法进行……

眼下,越来越多的生产经营行为都离不开计算机,而一些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的破坏生产经营的活动造成的危害也愈发严重。目前司法实践中,这些行为最终都被勉强定为破坏生产经营。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法是立足于农业社会或者工业社会所制定的条文,仅限于砸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经营的行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分析指出,实际上,利用计算机网络的这些行为既不是砸毁机器设备,也不是残害耕畜。因此,现行刑法对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的保护已经很不力。

鉴于此,周光权认为十分有必要增设新罪,即利用计算机妨害业务罪,来进一步强化对民营企业的保护。

民营企业员工严重渎职应入刑

浙江省是民营企业大省。在今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张苏军委员作为浙江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参加小组审议时注意到,多位来自民营企业的人大代表都在发言中提到对于民营企业中的严重渎职行为现在并没有刑法进行规范的问题。

“现在一些民营企业规模很大,甚至是市值几百亿元的上市公司。一旦负责基建的工作人员渎职,一个工程会造成几千万元的损失。但有时候明知道是员工内外勾结,存在主观故意,却只能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往往最后几千万元的损失就以一个辞退来处理。”张苏军指出,大型民营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个公共企业。员工的渎职行为看上去损害的是民营企业的利益,实际上也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因此,他建议将民营企业中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也纳入刑法进行调整。

但张苏军同时强调,由于目前民营企业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家族企业,内部工作人员情况也很复杂,一些行为不是很好界定。因此,一方面对民营企业人员以严重渎职行为论时应当同国有企业、国有公司渎职罪有所区别。另一方面,建议增加一条“告诉才受理”。

进一步明确保护民营企业立法目的

怎样破解民营企业现阶段的发展难题是目前各方十分关切的热点。实践中,由于“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原因,一些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需要融资过程中实施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没有以诈骗为目的,最后也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此类行为将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骗贷是金融领域的一类犯罪,有的骗贷案件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动辄以十亿、百亿计,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危及国家金融安全。”信春鹰委员认为,目前从现实情况和司法实践看,对于骗贷行为的处罚法定刑是偏轻的。而此次修正案草案本意是把民营企业不以诈骗为目的的贷款行为从骗贷行为中区分出来,并不是要减轻对骗贷犯罪的处罚。目前修改后的条文没有体现这个立法目的,反而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针对的骗贷犯罪行为处罚减轻了,这不符合中央强调打击金融领域犯罪的精神。

鉴于此,她建议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针对的行为提高法定刑。同时另增加一款,把关于民营企业不以欺骗为目的取得银行贷款和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等内容规定下来。

“一方面要符合党中央精神和要求,另一方面要针对社会中存在的现实情况,更重要的是要体现立法的目的,立法的目的是要保护民营企业,而不是保护骗贷的犯罪分子。”信春鹰说。

进一步完善有关商业秘密刑事立法

长期以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备受关注。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提高了商业秘密罪的刑罚,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处,把最高刑期由七年变为十年。同时将犯罪的构成要件由原来的“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分别改为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此外还增加了欺诈、电子侵入等犯罪行为。

“过去,我们刑事立法的理念是一种以结果论罪为主的理念。现在,变为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就可考虑定罪量刑。这种结果论罪向行为论罪的转变,我认为是种进步。”陈福利委员认为,这次修改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从侵犯知识产权罪7类犯罪当中凸显出来,那么,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先行一步后,其他几类知识产权犯罪最高刑要不要修改,建议进一步考虑。同时,他还建议修正案草案能与相应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内容作好衔接。

吴恒委员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种情形,即“技术拥有者或科研团队成员在离开原企业进入新的市场主体履职,其对属于原所在单位的核心技术或科技成果在未征得原拥有单位的同意就予以披露和应用的”。

“我们在开展科技进步法的立法调研中听到和看到一些企业或科技成果拥有者抱怨,由于企业或科研团队的一些技术骨干跳槽或者被竞争对手挖走,导致科技成果、相关的核心技术秘密流失,这也都涉及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问题,值得关注。”吴恒说。

责任编辑:杨姣姣824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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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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