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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为何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来源:本站综合 责任编辑:任盈 时间:2022-06-10 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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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已经屡见不鲜 

但是因为婚姻关系的不稳定 

在遇到子女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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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出资在房产的分割中 

会成为一个争议焦点 

绝大多数父母为了保证自己的出资 

通常会另案诉讼主张其购房的出资系借款 

要求自己的子女及其配偶 

共同承担该部分债务 

但是在实践中 

类似的情况却可能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现结合本人经办的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 

2013年   张某与张小某系父子关系,张小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登记结婚。 

2019年   张小某与钱某买房,张某向钱某转账193万元用于夫妻购买房屋,购房之后登记在张小某与钱某二人名下。 

2020年   张小某与钱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后钱某诉讼离婚。 

1月 

2020年   张小某在张某的要求下出具借条,明确张某向钱某的转账系出借给张小某与钱某,该款项系借款。后张某将张小某与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张小某与 

4月            钱某归还借款。 

诉讼过程: 

   张小某对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钱某则不认可借款的事实,认为张某的出资系对张小某夫妻的赠与。 

法院认定: 

    张某并非普通债权人,事后形成的借条不能证明张某在将钱款转给钱某时与钱某形成了借贷的合意,故判决张小某一人归还张某的借款,为张小某的个人债务,钱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案例2 

2016年   赵某与赵小某系父子关系,赵小某与徐某系夫妻,赵小某与徐某购买房屋,赵某向赵小某转账150万元。 

年底           同时赵小某向赵某出具一份借条,确认了借款的事实,未约定利息,承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定全额归还借款。 

                  随后,赵小某与徐某购买了房屋,并登记在二人名下。 

2021年  徐某起诉赵小某,要求与赵小某离婚并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赵某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赵小某与徐某,要求二人共               同归还借款150万元。 

诉讼过程: 

    同前案一样,赵小某对于借款的事实和借款经过予以确认,徐某则认为赵某与赵小某之间的经济往来自己不清楚,自己从未向赵某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不同意归还赵某的借款,即使法院认定为借款,也应该由同意归还借款的赵小某一人承担,为赵小某的个人债务。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了明确表示赠与之外,应视为临时性的资金出借,子女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另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或者确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赵小某向赵某的借款确认用于购买婚后房屋,且房产登记在赵小某和徐某名下,故应为赵小某和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后法院判决由赵小某和徐某共同归还赵某的借款150万元。 

案例评析 

    以上两个案例,情况基本相同,但是却有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仔细研读案例,可以发现两个案例其实还是有一点细微的差别,就是书面的借条形成的时间不一样。张小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是事后写的,赵小某向赵某出具的借条是在出具借款时写的。 

    结合裁判文书网上的诸多判决,可以发现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婚姻遇到危机时,父母主张借款要求子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案例不胜枚举,也有很多胜诉的案件。 

    但其实这种做法可能会造成另一端的反弹,子女的结婚对象可能会在结婚是要求书面明确购房款系赠与,这势必导致更多的纠纷和人间悲剧。 

  《民法典》出台之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诉法律条文可知,父母在出资为子女购房时,为了保护父母自身的利益,应对自己的出资予以明确,但是通常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子女的婚姻关系一般比较稳定,根据我国特有的传统文化,绝大多数父母一般在出资时也不会书面确认。 

    笔者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均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希望子女琴瑟和鸣、家庭和谐,不愿设想子女将来离婚的可能,但是当今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也不得不让我们面对现实,因此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还是应该全面考虑,在不影响子女感情的情况下,也应该适当考虑自身利益。 

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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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笔|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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